本人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屋,首付款、贷款按规定日期如期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上写明“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 *年10月接到快递,通知前往物业收房。本人如期前往,到达收房办理地点后,问工作人员房屋有没有做竣工备案。工作人员回答做了。我要求看相关证件,工作人员说不能给看。我说按照相关规定没有竣工备案不具备交房条件。工作人员随即说自己是临时工。 我找到物业经理。物业经理回答没有竣工备案,并指购房合同第八条说经验收合格是指他们自行验收合格。我说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任何单位都不能以模糊或混淆概念的形式去不按规定做事。他说那你可以不收。我说你们什么时候竣工备案下来了,什么时候通知我,我再来收。后来一直未接到任何通知。 次年年3月,我再次到物业公司问竣工备案下来了吗,物业工作人员说下来了,但是仍然拒绝出示。5月,我又一次来到物业公司问竣工备案下来了吗,物业副经理说下来了,但是原件没在这边。物业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出示。 我找到房产公司项目经理,他态度十分蛮横,承认没有竣工备案,并说自己这边有法律团队不怕你告。我追问什么时候能竣工备案,他安排佟工接待我们,佟工说快了,正在办理。 7月15日,我父亲打电话给佟工,他说当日刚刚办下来竣工备案。 7月24日我和二位朋友再次来到物业公司,要求看竣工备案证明及收房,物业工作人员看到我们在电话录音,态度明显好转,她们说跟领导沟通然后给我电话,8月1日,我接到物业公司的电话,说仍然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果我要起诉那就自便。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里明确写明“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为此我向区法院起诉被告单位支付由于逾期交房所应承担的相应赔付。 区法院以开发商取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自行验收符合合同约定为由驳回上诉。 但是开庭期间被告也未出示任何验收相关证明,内部验收的复印件或照片都没有,说是交到相关政府部门办后续手续了。 本人认为“经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指的是建设单位会同监理、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验收,未经任何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是建设单位内部组织的验收,用以确认监理、设计、施工单位业已完成各自的工程内容,是建设单位对上述三个单位工作内容的认可,对除此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并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开发商明确表示其工程自行验收,但没有取得经过质监部门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其交付的房屋仅仅是经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该验收违反了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验收、无效交付。 为此,本人将继续上诉。 请问继续上诉需要哪些准备和注意事项。 非常感谢,盼复!
开发商商业拆迁,未合理给予补偿,非法拘禁,把人关押进精神病院,进行迫害,限制人身自由
您好!~我是安徽省六安市的,家住六安市市中心占地400多平方米的养殖经营场所,开发商未合理合法给予安置,对我家进行强制拆迁,逼迫我们做了交易,我家人不服,上访后!~开发商和政府领导都已经承认我家是经营场所了,按照经营房来给予补偿,这中间的差价我们不知道怎么算,是否要复印别人家的门面房的价格去要求赔偿?一
购房合同交楼日期为10月31日,当日验收时开发商确不能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请问可以拒绝收楼吗?如果开发商提出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可以在下月31提供,那么请问:这期间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吗? 如果开发商最终还是不能提供相关验收资料,那么接下来怎么处理?谢谢!
吴律师你好。我购买了紫菘逸景的房子。开发商通知业主十一月二十八号收房。现在它们拿不出竣工验收备案表.怎么办?能收吗?
开发商交房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预收办理产权证费用,否则不给钥匙,是否合理?
本人公积金贷款购房,并办理好贷款。今年开发商按照合同日期交房,但不具备《竣工验收备案表》,还要求缴纳2万(140平方以下)或4万(140平方以上)的办理房产证的费用(承诺多退少补,包括委托开发商办理产权证的公正费用),否则就不给钥匙。但据我所知,交房都要1年左右才能办理产权证,甚至更长的2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办理
某开发商在2013年12月22日通知业主收楼; 但是并未向业主出具三书一证一表原件, 只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复印件, 业主要求开发商提供, 开发商并未提供。请问这种情况,业主是否可以拒收楼? 后面有签一份补充协议,因为当时开发商说要提前收楼句必须签一份补充协议,不然就等2015年6月底才收,但里面有一
青岛开发区晶城置业与业主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约定2014年12月31号交房。现在开发商无《竣工验收备案表》即向业主交房,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是否违规?
交房实测面积大了0.48平方,开发商需要补交费用,是否合理?
在房子交房时,说建筑测量面积比卖房时的面积大了0.48平方,需要补交一部分费用,合同上也有写清楚按实际测量面积多退少补,但据我所知,在0.5平方以下应该是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吧,那补交这部分费用是否合理?
背景:房地产开发商,合同上面的交楼日期是2013年10月31日,但开发商逾期交房,到2015年2月10日才通知验房,但是未办好竣工验收备案,未提供到三证一书。 1、这样可否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执行每日万分之1的违约金,追讨赔偿。其中要注意什么问题。 2、到了交楼日期,开发商有发收楼通知书给业主,而业主验房时发现有许多问题
已经和房主提前签订了 租赁合同 也将钱一次性都交给了房主 但是房主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 将房子卖给了其他人 并且原来房主属于失联状态 租赁合同没有来得及去备案这中情况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