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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审查

关于劳动合同外的保密协议条款是否合理

关于劳动合同外的保密协议条款是否合理 公司除了《劳动合同》外,还要签订保密协议:
其中两条:
1.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双方按《劳动合同法》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准。乙方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并构成违约。 最后一句话合理吗?应该如何修改?

2.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意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其年收入30倍的违约金;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
 这一条合理吗?应如何表达符合劳动合同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iphone……(广东-潮州)
提问时间:2015-03-19 20:04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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