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欺诈取得证据(本可正常渠道取得)是否可以在劳动纠纷中做为定案证据
欺诈取得证据(本可正常渠道取得)是否可以在劳动纠纷中做为定案证据 我试用期生病,对方冒用其他公司名义去我以前公司要求证明与网上简历不符的地方,此证明 发生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请问这个证据是否可以成为公司辞退我的理由
出证明这家公司未给我交劳动保险,因此我找不到依据说出证明这家公司证明的对与否
一审二审都结束,法院认定证据(复印件,未当庭出示原件)后我才知道这份证据被采用,我再去出证明公司要求说清情况,才知道他们是这种方式拿的证据。这种情况下,申诉要求重审是否有理同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梁军(上海)
提问时间:2015-03-13 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