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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购房合同问题咨询

关于签订购房合同问题咨询 买的预售房,购房合同里写着: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时间付款,按下面方式处理:(1)逾期在1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1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8%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合同继续履行,由出卖人按政府部门颁布的同期指导性租金标准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起,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交接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另外处理该房产并扣除买受人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这样的购房合同是否很不公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lue洁(广东-梅州)
提问时间:2015-03-12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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