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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劳动法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两款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和执行

劳动法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两款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和执行 一劳动者于2005年某月正式在一家公司工作,至2010.11辞职。期间公司没有给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加班工资、劳动保护、没购买社会保险、没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两款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和执行或在书面情况下可以同时申请和执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请问劳动者根据这两款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和执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engfe……(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1-01-22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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