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能否认定为单位借贷?
能否认定为单位借贷? 我2006年前后按照领导的安排,去一家私营企业主那收取了13万元,(这钱是非法收入,我们局长同时兼任发改委主任,当初是由这个私营业主虚报项目,局长批钱给他,但是这钱同时是以我单位名义借贷于他,单位与私营业主间签了一个借款合同,13万元是还款)领导指示作不入帐处理暂时放在我手上,前后有两三个月的时间,其间我因家庭原因把这钱用了,与此同时,因为我带着单位报帐员,事情比较多,手头又是帐内资金又是帐外资金,领导让我把这笔帐外资金交于同事保管,在我的说服及小钱贿赂下,我打了张以欠单位款项的欠条给同事(欠条中还含有我私人该同事的钱),同事也向领导隐瞒了此事。其后的一个月,领导得知此事,刻意回避这个问题,也没找我要钱,但实际上知道是我用了,一直向那同事催要钱款(2007年该同事调走),其后因为帐目出错,我与同事一直没能交接此款。(其间领导未直接找我)。2009年4月,检察院追查此款,我在检察院将我传讯之前,筹齐款项完成同那位同事的交割,并取回了欠条。这笔款在同事手中也被检察院没收了。目前,本人属于取保候审,案件正在侦察中。就这笔钱而言,我打了欠条给单位,虽然当时领导不知道,但经办的财务人员肯定知道,而且不久后领导都知道,能否认为单位默认了我的借贷行为?目前我的笔录材料中承认了我用了钱而且打欠条的事实,而且也证明了是立案前把钱交给了同事。再者,一开始我就打欠条给单位,是否能说明我无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呢?还有一点,作为单位的非法收入而且是小金库的钱,有别一般的正规资金,在认定为公款上能否做文章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hiy98……(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09-04-26 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