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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1、国有大型企中石油集团公司为改善职工住房环境,决定对边远山区生活基本关闭,对职工原住房双产权实施评估补偿安置,集团公司下属四川石油管理局在整个实施评估补偿安置过程中,不予下文和公示相关政策规定,只作口头传达,于2010年10月9日,单方议定格式化协议条文,不经职工过目,也不征求当事人意见,只叫职工签字,违背当事人意愿,在职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求以支持和配合企业为由,只要求住户职工在《住房补偿协议》签字位置上签字就行。下来才了解到《住房补偿协议》条文上将职工原双产权住房以每平方米600元至800元残值价评估,并以每户3万多元和5万多元的残值价评估作为对原住户的住房回购和货币补偿而终结产权。原住产户认为原住房评估价不能代替货币补偿资金,企业侵犯了原住户的合法权益。请问这样的协议条文是否合法有效?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2、中石油集团公司为改善职工住房环境,决定对边远山区生活基本关闭,符合财政部(财企[2008]33号)文《财政部关于独立工矿区和林区职工住房整体搬迁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的具体规定(网上可查)。请问住户要求执行该文件是可行?中石油集团公司是否可以拒绝执行该文件?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3、以上情况是否可参照拆扦法相关住房评估补偿条文执行?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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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958152……(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1-01-19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