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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向各位老师求救: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请帮帮忙!

向各位老师求救: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请帮帮忙! 我在公司已经几年了,最近到了合同续签的时候。前几天,人事部给了新的劳动合同,在“计时工资上改为:900元/月。”(我们去年签的是填写是全额工资“2500”),问了人事部,说是在年前已经改变了公司的薪酬制度,填写的“900元/月”是基本工资(合同上未有显示我的岗位津贴和其他津贴。)。
问题是:公司一直在说调整薪酬制度,我们都不清楚,在今年的一个月领工资条的时候,忽然发现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变成“基本工资900+岗位津贴+其他津贴”。请问,在“计时工资上改为:900元/月”(合同上并没有注明是基本工资!)。我每个月的工资是2500元,请问如果公司因为变动而解除合同关系,按现在签的合同,补偿的工资基数是900还是2500?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问题2:在这份人事部给我们续签的合同里,在“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里,公司加上了这样一句话“公司有权根据工作的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同意薪资随工作岗位的变动而调整!”我们都认为很不合理,公司在合同上强加上了这句话,如果公司某日调整我去做我不愿意的岗位,同时也调整降低我的薪资,到时公司可以说:你在签合同的时候就同意的!  问题是这一条不是我们劳资双方约定的,而是公司强加上的。
现在人事部天天在催我们尽快签,我们是没有办法。对于劳动法,不是很了解。
所以请各位老师帮帮忙,尽快给我们一个回复,将感激万分。向老师们求救了!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mssl(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09-04-24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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