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没有过户,法院判我败诉
认为对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在他购买房屋时有理由认为你父亲有权处理房产,所以你们很难胜诉,责任应该由你父亲承担。
一审判决是值得商榷,如果未得到房屋共同产权人的追认,那原卖房协议效力属于待定,得不到追认的话,那协议无效,但你父亲应该对徐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徐某明知该放属于你父母共同所有而依然购买。
可以上诉。
如果对方知道房屋属于你父母的共同财产,那么在你母亲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对方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反之,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房屋是你父亲的个人财产,或者有理由相信房屋的出卖经过了你母亲的同意,且支付了合理价款,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法院不会支持你母亲的请求,你母亲只能要求你父亲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