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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有关公司社保金的咨询

有关公司社保金的咨询 去年我和一家公司签订一份4年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是从2008年8月11号到2009年2月10日的,但是在6个月的最后一天(2月9号)和我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我在查询社保后发现,该公司只帮我缴纳了2008年9月至2009年1月的社保,一共5个月,少了1个月的社保,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我补缴。
2,当时和公司签订的工资一共为5500元,但是公司合同上工资为2000元,另外3500作为岗位补贴的形式发放,所以公司给我缴纳社保的基数就是2000,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照5500的实际金额为基数给我补缴差额。
3,在我离职的时候发觉公司在6个月中并为帮我缴纳公积金,但是根据之前所发的工资明细,公司也和我说明,在发给我的工资里没有扣除公积金个人部分的金额,在离职的时候公司以现金方式补给我每个月140,共计840元的补偿,公司这样的做法时候合理
非常感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touchj……(上海-长宁区)
提问时间:2009-04-20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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