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苏海涛行为不构成绑架犯罪,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刑二终字第 152号裁定书认定苏海涛犯
苏海涛行为不构成绑架犯罪,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刑二终字第 152号裁定书认定苏海涛犯 案件原由:
苏海涛与徐静于2005年12月6日结婚(没登记,但有当时结婚的婚礼录像),于2013年2月22日双方发生口角,徐静再次回到沈阳。三天后,苏海涛同朋友孙军(徐静认识孙军)一起到沈阳,将徐静接回到辽源家中。 一、 苏海涛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事实与理由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刑二终字第 152号裁定书认定苏海涛犯抢劫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法理依据不足。
首先所谓抢劫两部手机的目的不是非法占有,而是防止报警,以免不能将媳妇带回辽源,实现与媳妇徐静回家过日子的目的。从客观上看,苏海涛在乘坐谷雅丽的车离开沈阳时,将两部手机给了谷雅丽,并告诉她“谁打电话就把手机给谁”,不难看出,苏海涛的行为和动机结果是统一的一致的,根本不存在抢劫的动机和目的。
其次,裁定书认定苏海涛抢劫5000远钱证据不足,从5000的证人是徐顺(徐静的妹妹)及父母,而父母不在现场,而是听徐顺所说,而当事人也就是本案受所谓受害人徐静证实说;“根本就没看到拿5000元钱”。
二 苏海涛行为不构成绑架犯罪
1、所谓被害人徐静证明;“进屋后跟我说你别离开我,离开我,我也能找到你”。(公安卷宗31页)2、徐静证明:苏海涛“又去百货商店给我买两样化妆品,我们一起坐车回家,在车上又给我1000元钱我没要、、、”。(公安卷宗33页34页)3、徐静证明;“接着又给我妈打电话,告诉我弟弟把我化妆品捎来”。而徐静的父母向公安证明说“苏海涛打电话是说:要是徐静不跟他过日子,就给他10万元钱等等、在没有通话录音、没有通话记录及通话时间,而两级法院仅以徐静的父母篡改电话内容为依据,判处苏海涛犯绑架罪,判处7年,犯抢劫罪判处5年半,罚金6万。苏海涛在庭审时向法官说“我再傻也不能在大客车上打电话要钱,谁能绑架自己的媳妇,再说徐静的父母没有任何收入,他家也没有钱。”
苏海涛再接见辩护人李丹和毕超时说“他之所以蒙冤入狱,是因为因为徐静的妹妹徐顺有个关系非同一般的朋友,可能叫赵凯,在沈阳很有权势,正是他在幕后操控,使他蒙冤入狱。”因为:1、辩护人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苏海涛在公安提审时的全程录象,公安机关不提供。2、苏海涛要求公安机关查看徐顺的住宅小区、家乐福超市、加油站、辽源百货商店及东吉路小吃的监控摄像头,这些地方都能证明苏海涛没有限制徐静的自由,但公安机关一个也不查。3、苏海涛多次要求公安机关调查他俩乘坐的大客车上的乘客,以证明打给徐静父母的电话内容,公安机关就是不调查。总之,能够证明苏海涛无罪的证据,公安机关决不调查,能够证明苏海涛无罪的证词,法院不采信。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孙军说:苏海涛没有从家带菜刀等证词及谷雅丽说:苏海涛告诉她“谁打电话就把手机给谁。”但一审开庭的第二天,这两个人就被铁西区公安局在网上通缉,抓捕后被拘留2 个月。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ujiak……(吉林-辽源)
提问时间:2015-01-22 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