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2年购买商品房,合同上规定的时间为2014年12月31号之前交房
如果现在仍未交房属于开发商违约
当开发商与购房人在选择了“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这一种交房条件的同时,双方还应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验收主体及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这样才有可能避免开发商与购房人在交房时的纠纷。 我的补充: 2015-01-20 11:31
在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法定交付条件,开发商应该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①如果购房者签署了房屋交接单,那么开发商迟延交房的时间就是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计算到开发商拿到验收合格文件的那一天。
②如果购房者没有签署了房屋交接单,那么开发商迟延交房的时间就是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一直计算到开发商拿到验收合格文件并局面通知购房者来收房后的合理期限。
关于开发商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问题,要结合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确定,若开发商未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则你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确定,建议双方协商,若双方协商不成,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开发商没按约定日期交房,业主就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