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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公司与代理商的纠纷
关于总公司与代理商的纠纷 甲方:总公司
乙方:代理商
“违约责任与处理方式”中有两条这样显示:
一、在乙方没有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甲方若在同一地区重复授权代理商,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必须在终止合同时或收到守约方发出的《终止合同决定》之日起,双方在十五日内结清全部款项。否则,违约方每天向守约方交纳应付未总额1%的滞纳金。
三、甲乙双方如需要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否则将视为违约。
问题是:1、在合同期内,乙方一直没有收到甲方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只有电话通知。
2、乙方也有发现甲方在同一地区设立其它代理商(简称丙方)。因为甲方曾要求乙方从丙方采购货物。乙方同意,并有采购货物的清单和汇款凭证。
3、乙方目前还欠甲方一万七千元货款,而且甲方想通过法律手段索回。
现在要问的是,乙方可不可以同样采取法律手段要求甲方做出赔偿,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junp(河北-石家庄)
提问时间:2011-01-05 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