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主张解除合同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可解除合同的范畴吗?
主张解除合同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可解除合同的范畴吗?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要求乙为其修建价值达几十万元的民房。在工程接近尾声时,甲主观认为乙的施工质量有问题,双方因此当着在场人丙的面发生争吵。甲不许乙继续施工,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支付工资的合同义务。丙当场劝说也无效。乙于寻求村委调解失败之后,提起诉讼,请丙出庭作证证明甲违约。一、二审均对丙的作证不予采信,驳回乙的诉求。乙不服,补充了村委调解新证据,又申请再审,法院仍无视丙的作证,对新证据避而不谈,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所订立的《建筑施工合同》属于可解除合同”为由驳回乙的诉求。一审期间,经法院现场勘验,扣除尚未完工部分工程工资,甲的违约如果被证实,就需要在原已支付的基础上,再付给乙数万元工资。
请问:主张解除合同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可解除合同的范畴吗?有无法律规定?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薛应光(贵州-毕节)
提问时间:2015-01-08 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