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政府的安置房交钥匙了,未竣工验收,是否等同于没有交房,应该赔偿吗?
政府的安置房交钥匙了,未竣工验收,是否等同于没有交房,应该赔偿吗? 房屋至今没有通过竣工验收取得合格证,无法办理房产证,不能使用、出租、转让、落户,不能落户还会影响孩子就近入学,增加家庭经济负担。也就是被告没有履行交房协议,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原告仅在拿钥匙的协议上签字,没有居住(没产生水电费),这期间应算作原告代管房屋、被告延期交房,应给与补偿。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讲的是竣工验收并非主体验收。《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无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件的房屋不得出租。《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青岛市公安局户口办理须知:在申请人本人固定住所处落户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不是钉子户(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5-01-03 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