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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我的《山地承包合同书》有效吗

我的《山地承包合同书》有效吗 我的《山地承包合同书》有效吗
我村委(管理区)有两块丢茺20多年的高山地,一块90亩好地,一块120亩差地。今年经协商同意租给我,10月份我与村委以12元/亩签定了承包合同(管农林的副镇长也签名),一式三份。我准备去开发时,村委书记的远房堂哥房一贵已经正在开发90亩的地。当时村委书记说会好好做房一贵的思想工作,叫我先去做120亩的地。但房一贵一直没停止工作。现在两块地都开好了。我提出愿意补尝房一贵的一万多元开发费用。但书记说房一贵不愿意接受我的补尝费用,他也要承包这两块地。书记提出,为了公平,要什一人做一块地,要什以竟标方式解决。但我不同意。前两天房一贵已经去村委报名竟标。我没去报名。因为竟标会提高租金,但我又不想放弃,请问我能以这份合同书争取这两块地吗,如果能,我又应该怎么做才能尽快拿下,不然会耽误我明年春种树。谢谢!不过不好意思我不能给你悬赏分了,因为我的悬赏分已经是0
附有合同书;
租用林地合同

出租方:清远市连南县三排镇沙龙村委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清远市连南县三排镇沙龙村  房三贵(以下简称乙方)
为发挥弃荒林地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的有关林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按平等互惠的原则,甲方同意将甲方的两辐荒山林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营造商品林、经济林。为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租给乙方山场地名:(一 )横街林场。(二)丁公亮茶场。两辐地面积约215亩。
林地勾绘图以连南县林业局绘制的最新版本1:10000的地形图为准,边界勾绘时,除签约的甲、乙方双方外,技术员应要在图上签名才有效。租用的林地应扣除石头山等不适合造林的地类面积为准。
林权证由甲方负责办理后使用权租赁给乙方自行经营,年限为五拾年,从2010年10月1日始至2060年10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上级林业部门因砍伐指标未到位,顺延致砍完为止,但租金同时顺延,价格按合同不变。
二、甲方所租出林地租金每年每亩12元,第一年的租金在甲乙方双方正式签合同时,乙方先付租金给甲方。以后每年租金由乙方在公历十二月十五日左右一次性付清。乙方在林地承包期间,负责上缴国家的一切林业税费;如果乙方不按时上交租金,一切合同作废。
三、甲方出租的林地,乙方在不改变林业用地前提下除全权负责所有的造林营林,采伐更新等工作外,还可以经营与林业有关的业务,可在林地内开设林道、建设房屋和其它有关设施,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林地租用期间,甲方在职权范围协助乙方解决有关民事纠纷问题。
四、甲方出租的林地必须是甲方合法拥有使用权之林地,林地权属明确,界线清楚。林地使用权在出租使用期间,人民政府原发给甲方的山权所有证中的使用权已出租给乙方,乙方完全拥有该林地的经营使用权,甲方不得以持有山权所有证为由而否定本合同乙方取得的林地经营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如发生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一切事件和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解决,所需费用以及由此造成乙方损失,全部由甲方负责赔偿,并且不能中断乙方的各种经营活动。因发生权属纠纷使租金分配一时不能解决的,乙方将租金交当地司法机关保管,等纠纷解决后,由当地司法机关将该林地租金交给甲方。甲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出租林地上进行任何毁林开垦、野外用火、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采石、采沙、采矿、筑路等其它毁林活动,若发生上述情况,造成乙方利益受损,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已出租的林地时,甲方应负责协助乙方办理该林地的各项补偿手续,以尽快取得征用补偿金。补偿金的分配为:林地上的原有固定设施和林木青苗补偿费用相关损失的赔偿归乙方所有,属土地补偿的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六、如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水灾和战争及其它不能预见或人类不可抗拒的事件,导致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履行时,应立即将事件情况告知双方,并尽快提供事件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须延迟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由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拒事件消除后,受到不可抗拒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合同。
七、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必须提交下述文件作为附件:
(一)出租使用权之林地的山界林权证书或能够证明甲方山界权的有关证明。  
(二)村民代表集体决议。
(三)转让使用权之林地的范围界线图。四至界线,面积以万分之一的地形图上闭合线内范围为准。                                           
八、林地使用出租合同期满后,林地使用权归还给甲方,林地上的不动产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继续合作,再另行签约,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九,如甲方中途违约,必须要赔偿乙方所种植的林木承包全期生产值的两倍,并一次支付清。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所做出的决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不因机构撤并和人事变动而变动,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单位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                            乙方代表:
代表签名:                              (盖章)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二0一0年十月十五 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房三贵(广东-清远)
提问时间:2010-12-29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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