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民事纠纷。你赶走租户的权利基础是那个公证遗嘱。我不理解的是在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下,公证处何以会出这份公证书。因此,本案的焦点是遗嘱的效力如何。
追问:联勤部有此类房改房分配的条例和证明,分房时即说明此为按照我爷爷的军职所享受的国家待遇分配的房改房。根据我爷爷的遗嘱是否可判定因由我奶奶全部继承(爷爷的遗嘱内申请儿女不得继承),我奶奶的遗嘱内容大致为因年纪太大,百年之后如办理产权故提供遗嘱证明全部赠与我家之类,公证的遗嘱内也注明此房未下发产权证,但申明了独层独套的房屋属性。(另联勤部有内部规定,分配房改房时,首长在世按首长意愿,首长去世按遗孀医院,双双去世由遗嘱分配产权,无遗嘱则自行协商)不知此遗嘱效力如何。
回答:我有点怀疑联勤部的内部规定的合法性。据我所知,军委也在整顿军产,军产不让继承不能房改是有明确规定的,不知道你说的这个内部规定现在是否有效。
追问:这个应该是正规房改房,整顿军产是因为有干部和家属多占住房。这个房子是当年按职级分配的住房交回部队以后再分配的房改房,分房前都有交钱的,因为是房改房,部分房款按照职务级别和国家政策减免的,购房发票上也写明为部队房改房。内部规定仅仅是因为房改房分配时有部分老干部和遗孀已去世,为避免纠纷故作此规定。想请问律师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权利。
回答:那么,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原因是什么呢?
追问:这个我不是太了解,今年地方的房管部门已经来丈量完土地面积。好像是要等统一办理(之前已有办理过得干休所,产权证写明为部队房改房)。但我非常确定的是并非因为整顿军产的原因,我居住的整个干休所都是退还原住房后购买分配的房改房。我家是退还了我爷爷生前部队分配居住的楼房后再按级别申请购买的,和整顿多占有军产无关。购房发票商品名为部队房改房,购买单位填写的是我奶奶的名字(遗孀,遗嘱申明所有财产全部由遗孀继承)。我不知道这个条理能不能解释清楚。想请教高律师,如地方办理产权证时,此遗嘱可否用作合法证明?
回答:正常情况下,没有产权证,公证处是不应该做这样一个公证遗嘱的,至少在上海,这种情况,本律师在公证处是碰过钉子的。所以,还是回到了我最初回答的答案上了:本案的焦点就是遗嘱的效力问题。
追问:感谢高律师耐心回答,请教现在的情况,遗嘱已公证过,将来办理房产证时作为房管局参考房产所有人的凭据是否具有合法效力?遗嘱主要申明了此套房改房的赠予,并注明了房屋地址和来源方式。
回答:一般的遗嘱涉及到房产继承的,是要拿这个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的,只给交易中心用的。而你是要拿这个做首次办证用,我觉得假如办证机关不认可,也是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