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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是以虚假诉讼方式将当事人告上法庭,但是我们双方根本就不认识。这样的判决结果正常吗

原告人是以虚假诉讼方式将当事人告上法庭,但是我们双方根本就不认识。这样的判决结果正常吗 法院既然认可了被告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也收到了再审,受理通知书一份,那么法院为何又不开庭对双方进行调查,原告人仍然不到法院接受调查,这样做被告诉讼请求又又何意义,在再审判决书上有这样一句话是原告未到法院接受调查。请问这样的再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gq58(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4-12-29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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