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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租赁违约

租赁违约 我与房东在昨天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房东要求付六押一,于是我预付了六个月的租金打入其帐户。现在由于突发状况,我想解除合同,并追讨回这六个月的租金,是否可行?合同规定租赁期限未到,该行为是单方面违约吗?我需要赔偿违约金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lflf(上海)
提问时间:2010-12-28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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