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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王某2007年6月份入职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3000元,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王某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工作了一段时间后,王某觉得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想辞职,但又担心要承担违约金,所以一直未向公司提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他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与公司约定的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违约条款是否自动失效?如果我在2012年5月31日之前的某一天辞职,公司不同意,我是否需支付公司30000元违约金?请求详细解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osqui……(广东-肇庆)
提问时间:2010-12-28 08:49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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