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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作生意为名,变相逼迫债务人还欠款。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以作生意为名,变相逼迫债务人还欠款。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王某和李某之间存在债务关系,而2人同张某共同合伙做生意,但王某利用合作便利条件强行扣除李某所欠债务,直接损害张某的利益,而李某之前也 不知情。同是受害者。王某行为够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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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人间有正道(山东-菏泽)
提问时间:2010-12-27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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