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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仲裁

破产企业工人工资问题

破产企业工人工资问题 我是一个矿山破产企业留下的后勤工人,2002年破产后管理处定了一个5年过渡期,发2001年企业工资.当时文件规定我们是成建制移交给地方.2007年过渡期满后,市下文对我们留守工人没有一个定性,口头只说我们还是企业工人,由矿区管理处管理.制定的工资分配原则是工资总额不能超原工资总额.最后定出只给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工龄长短同一岗位工资一分不多.这样合理吗?请问我们如何从法律上去违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gwn(广西-贺州)
提问时间:2010-12-23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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