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的伤害
看学校是否尽到了监管责任,有无第三人责任等情况,可以来电咨询。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规定: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你家孩子这种情况需要看学校是否有过错,或者是否尽到学校的注意义务,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看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
要看学校是否有过错。
叙述太简单。若需法律帮助,请联系本律师。
你好,要看学校有没有过失或过错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要看学校是否有过错。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规定: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你家孩子这种情况需要看学校是否有过错,或者是否尽到学校的注意义务,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