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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能以非法所得追缴孙某收取的借款利息吗

公安机关能以非法所得追缴孙某收取的借款利息吗 孙某2012年给张某借款三千万元注册一家公司,通过代办员办理了工商登记。2013年张某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罚金一百万元。因张某承认向孙某借款,公检法机关未追缴孙某向张某收取的资金利息。今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158条、第159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适用范围的解释发布后,对此前的非融资性公司借资注册不再以虚报注册资本定罪。但现在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孙某向张某收取的资金利息属非法所得应该追缴。咨询:1、孙某借资给张某收取的资金利息属非法所得吗?2、在全国人大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适用范围的解释发布后,公安机关现在能以非法所得追缴孙某收取的资金利息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hhtcg(湖南-怀化)
提问时间:2014-11-26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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