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公司裁撤前又要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规避双倍补偿
公司裁撤前又要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规避双倍补偿 分公司要裁撤,11月15日发文通知,12月15日公司解散。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在10月1日到期,10月1日至11月30日公司一直未与员工续签,但单位在11月25日又要提出与员工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应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以11月25日为续签开始日期。请问,单位已经通知员工要撤销的前提下又要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合理吗?而且单位明确承认就是为了规避12月份多出的双倍补偿金,请问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吗?此种情况仲裁机构会支持员工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ronalb……(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4-11-25 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