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欠条
欠条 我在2010年11月买了一套住房,由于首付不够我给房开公司开具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后再2010年12月8号把款在他们房开公司的POS机上还了进去,但是我问他们拿欠条他们以房开公司要做上个月的帐不还我欠条,就给我开据了一张收回欠款字样的收款收据有其公司的盖章,后我又不放心再次找到房开公司,叫其在我的原本欠条上给我注明,“该欠款已与2010年12月8号经具借人我(名字)通过银行转账的(转账好)归还给该房产公司,并有该公司开据收款收据于我收据号( ),特此证明。
那么这样一来我还要不要承担以后再次还款的风险,我这张欠条现在还存在法律效应吗,对我还能构成还款威胁吗,也就是说我这张欠条对他们房开公司是不是就是无用了。
希望大律师们帮我答疑下。急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王月生(浙江-衢州)
提问时间:2010-12-17 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