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经济

欠条

欠条 我在2010年11月买了一套住房,由于首付不够我给房开公司开具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后再2010年12月8号把款在他们房开公司的POS机上还了进去,但是我问他们拿欠条他们以房开公司要做上个月的帐不还我欠条,就给我开据了一张收回欠款字样的收款收据有其公司的盖章,后我又不放心再次找到房开公司,叫其在我的原本欠条上给我注明,“该欠款已与2010年12月8号经具借人我(名字)通过银行转账的(转账好)归还给该房产公司,并有该公司开据收款收据于我收据号(  ),特此证明。
那么这样一来我还要不要承担以后再次还款的风险,我这张欠条现在还存在法律效应吗,对我还能构成还款威胁吗,也就是说我这张欠条对他们房开公司是不是就是无用了。
希望大律师们帮我答疑下。急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王月生(浙江-衢州)
提问时间:2010-12-17 08:08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