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可提前两周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约定可延长试用期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可提前两周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约定可延长试用期是否有效? 1、“劳动合同期限一年,试用期为一个月。在甲方无法确定乙业绩表现是否符合公司用人标准时,乙方愿意延长试用期,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条款是否有效?
2、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两周通知对方。”此条款写入合同中是否意味着甲方单方面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履行提前30天进行通知的义务?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ingnu……(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14-11-03 20:31
已有9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