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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应该补偿员工代通资金等????

公司是否应该补偿员工代通资金等???? 本人有些疑问提出来请各位帮忙解答,谢谢! 
以下是详细情况: 
现深圳公司要搬迁至珠海,公司名称不同.如果不去珠海工作的人员公司要求写离职单,离职原因:自愿离职.并没有补发损失金给员工,已有人员辞职没得到补偿(只领取了所得的月工资). 
问题是,我们与现公司2009年1月1日签订合同为期两年,合同上已注明工作地点为:深圳,珠海. 
此点公司是否能做为不补偿的依据? 
然而,08年我们有签公司提供的一份去珠海的申请单,是否也能成为公司不补偿员工损失的依据? 
以上请各位分析,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engyu……(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09-04-02 10:05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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