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可否获得增值部分
可否获得增值部分 事情是这样的,刘强和康丽是男女朋友关系,没有办结婚证,刘强和康丽于2010年3月在内江买房共同出资买房,刘强出3.5万,康丽出5.1万,是已康丽的名义买的,之后还房贷是以康丽的名义还,但是钱是刘强给她的,没有证据,不久前,他们分手了,其买的房子增值了17万,请问刘强可否上诉,增值部分按购房出资比例获得! 刘强手里有购房合同,以及能证明当初是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23强(四川-内江)
提问时间:2010-12-14 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