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女儿今年4岁在幼儿园上学,10月21日下午我女
能够得到赔偿,数额还不能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可以要求对方孩子的家长承担主要责任,园方承担补充责任,可以到法院诉讼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