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派出所这样的处理合理吗?
派出所这样的处理合理吗? 我是重庆大学c区的学生,住在学校女生宿舍第三宿舍406室,2010年12月2日下午接近17时左右我们406室的同学又因506室发出噪音(以前又上去与506的同学交谈过由于对方态度很恶劣交谈未果),于是我和其中一名同学上去进行第二次交谈结果对方态度也很差,我只好找宿舍管理员,但未能得到宿管老师帮助,返回自己的宿舍(406),结果对方在楼上故意制造声响,我和先前的同学再次上去理论,结果对方(对方有三个人我们只有两个)出手打了和我一起上去的同学,我过去劝阻结果也被打了,对方还有椅子砸了我的头,当时有其他没有参与此事件的同学看到对方打我。最后导致我面部多出抓伤,左眼角处缝了3针,左上臂椭圆形咬伤,我同学鼻子中断骨折,据说对方有一名同学肾错位并有血尿,当天我就报案啦,出警的警官说不要立案,会给我们的学籍和档案有污点,我们当时确实犹豫啦,可是左思右想第二天还报案了,并做了笔录,可对方一口咬定,是我和同学把她踢伤,但是我真的没有踢她。现在处理的结果是对方另外两名同学打人的同学与本案无关,而对反那名受伤的同学并没证据说我也踢伤她,突然之间对方三人打人变成了我们两人殴打对方一人,结果我也要赔偿对方医药费,我对处理结果不解要办案警官说明理由办案警官说我再闹,把他惹毛了,就拘留我。
这样对吗,我有人证物证结果我从受害一方变成侵害的一方,急需解答?给20的悬赏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小虾米东东(重庆-沙坪坝)
提问时间:2010-12-13 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