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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关于劳动合同的处理
关于劳动合同的处理 我在13年11月入职的时候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今年4月的时候,因公司社保转移就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单位签了一份简易合同用于参保(两公司独立核算,有关联关系),请问这份合同能作为正式的劳动合同吗,至10月才把正式的合同给我签订,标明的签订日期是今年3月,请问这种合同我是不是可以选择不签订,如不签订,应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pruden……(重庆)
提问时间:2014-10-17 18:23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110网律师
2014-10-17 23:22
有合同总比没有好,如果单位没有其他违法等情形,建议还是签订吧,好好工作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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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如果我执意不签,是不是可以要求单位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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