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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疑问?

收养法疑问? 关于92年收养法的第十五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怎么理解?对这个收养法来说,如果在95年收养了一个父母双亡由其亲属作为送养人送养的孤儿既不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也不属于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那这种情况是不是就不用到民政部门登记了?对当时来说是不是签个收养协议就可以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蜡烛255(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0-12-10 19:15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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