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向高利贷借了五十万。当时写了两张借条,一个为五万,一个为四十五万,借条上没有写利息要给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作如下回复:
1、这种三角债权关系是否合法?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意味着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需要通知债务人,只要按时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就是合法有效的。结合到本案,借钱给你们的人只要通知您要将债权转让给接手人,您就要还接手人偿还债务。因此,这种三角债权从法律上是允许、合法的。
2、由于当时字条并没有写具体的利息,如果不还款的话,对方起诉的话,我们需要还多少钱。
如果当时的借条并未写明利息和具体还款时间,意味着不需要支付利息,只需要支付本金即可,您只需要支付本金。如果对方起诉要求您还款,一般法院会判决您支付本金,并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还利息。
综上,建议您不要承认是高利贷,由于对方没有书面约定,仅凭对方口头陈述说是高利贷,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话,法院也是不会认可的,现在对方手头的借条是对您有利的。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四、你好,我与一男去年开始谈恋爱,期间说公司运转不好,国外项目资金冻结,自己的两套房子和车都抵押了,父母是高官,要我帮他挺过难关,我陆陆续续给他,不知道能不能要回来我的钱。
答: 恋爱中的赠与目的性是非常明显的,前期是为了建立恋爱关系,后期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所以恋爱的赠与是目的性赠与。我国《合同法》在赠与合同一章中没有明确规定目的赠与,对于目的赠与只能适用一般赠与和附义务赠与的规定。由于恋爱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尚不存在如同婚姻关系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人身关系,那么类似婚姻中的“忠诚义务”等就无从谈起,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恋爱关系解体是无所谓谁存在过错的。但是,尽管不能因为受赠方拒绝进一步交往就认定其存在过错,却可以将其作为认定赠与方达不到“目的”的原因。当然赔偿在恋爱期间诸如送花、送小礼物,请吃饭等费用的负担,则是于法无据的。因为两者之间是一个不受法律调整的社交关系。只有对于一些大额经济往来,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赠与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建议积极收集证据,证明你给他打钱的总数,那么可以以债权债务纠纷要求返还的。
五.我有一个关系特别好的朋友,我借给他几万块钱,可是因为当事人关系比较好,没有给他打借条,不知道好不好要。律师你说我该怎么办啊。
答:你好,首先对于有证据证明债务关系的,直接诉讼。如果不能证明的需要证据证明,例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对方有偿还能力的(实际执行保证)起诉前搜索对方财产、账户、对外投资,对恶意欠款人最好在起诉同时进行财产保全,以防转移财产。其次,为时间上的问题,你可以先给对方发律师函(催款函),要求对方偿还在一定的时间内,如果你认为没有必要,那么可以直接诉讼,诉讼需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再低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债务人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延迟还款的话则以双倍的利息还款。在此同时,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名下有存款、车辆、住房等都可以向法院提供线索,加大执行力度。具体情况可来电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六、律师你好,我想问一个问题,就是我的朋友借我钱,可是现在找不到人,一去不复返了,这钱我还有希望要回来吗?求指教,不胜感激。
答: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计欠款。
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条途径是,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条途径是,如果担保人或保证人,可直接要求对方代替偿还。
具体情况请来电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