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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 昨日,一女子,不说原由就殴打本人(借助工具)致瘀伤。随后,本人报警,警方立案。后来,警方却说:警察带该女子去三院检查,医生说她有精神病。就这样认定对方有精神病了。我想请问一下律师,这样的检查合理吗?未经过司法鉴定就能确认对方为精神病患者?警方这样做属于违规吗?(该女子工作多年,朋友、同事都说她一切正常。家人起初也说她没有病,后来却改口说患有精神病。)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candy0……(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4-10-01 09:19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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