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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工作单位后,原教师职称现工作单位不予承认,做法是否合理?
更换工作单位后,原教师职称现工作单位不予承认,做法是否合理? 2004年在哈尔滨市一所私立学校工作,担任教师工作,期间按照相关规定评定为中学一级教师(相关材料合法、齐全),2013年通过面向社会的考试进入齐齐哈尔市一所公办学校工作,教育局人事股说不承认这个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请问,这种做法合理吗?国家或相关单位是否有关于教师职称这方面的解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04112……(黑龙江-齐齐哈尔)
提问时间:2014-09-26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