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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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 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从重处罚。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即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利用职务便利,对公共财产予以占用、使用,从而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部分权利。
2.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公款的典型表现形式是货币,除此之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金融凭证也属于公款。
3.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挪用公款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相关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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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案已进入检察院阶段,及早聘请律师介入为好。
需要根据证据来判断的。
成立否 由法院根据证据认定
以赢利为目的,挪用公款就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