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开庭一些问题
同一个所,不合适
1、开庭时双方的律师同是一个事务所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详细法条如下: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2、只有证词没人证人的证据一般不予采纳,证人无特殊情况务必出庭作证,详见《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3、刑事判决书没有公章不具有法律效力,有可能是作假;
4、不知道最后一问是什么意思。
如有疑问,可以来电来访。
1、同一所 违法
2、有证词不到庭不予采纳
3、判决书没公章 荒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