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天津成立了1家人力资源公司,请问是否可以收取求职者部分费用
这是不可以的
不可以的
招聘新员工是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日常性工作,由此支付的费用通常计为用人单位的人力成本之一,要求劳动者承担招聘费用并不合适。被录用人员即将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更是不合理。因此,《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10条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和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并在第3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一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你好:不可以,违反用人单位强制性义务
不可以,收费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