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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边开门收费问题

公路边开门收费问题 我们是长安区的一家企业,10年前在长安区西汤公路旁怔用了一块地建厂,征地算面积时,丈量到了公路的中心,工厂的大门就开在西汤公路边,现在公路管理部门要收公路开口费。他们收费的依据是:《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们认为其收费不合法,理由如下:
1、地皮我们已征用,所有权是我们的,我们是在自己的地方开门,只不过和公路连接而已,难道住在公路边的家家户户都要交买路钱吗?
2、五十五条中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我们正常建厂开门出入算不算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我们办厂工商局的执照、发改委的立项批复,土地的征用等等手续算不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请律师予以指导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长安农民工(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4-09-18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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