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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对于请求撤销单位党内处分干部的错误决定是否有限制时限?请问此案应该如何维权?

请问对于请求撤销单位党内处分干部的错误决定是否有限制时限?请问此案应该如何维权? 我父亲今年已72岁高龄,曾任清远市人民医院检验科副主任兼党支部书记,自1993年起受到清远市人民医院的不公平对待,以“属贪污性质、属受贿性质“的莫须有罪名定性,再按”犯有贪污受贿事实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纪政纪的处罚规定“处罚我父亲,并对他开除公职、开除党籍,清远市人民医院向市检察院反贪局举报我父亲存在经济问题,该案件在当年是清远市处以上干部会议通报的五大案件之一,检察院两次调查都证明我父亲是无罪的,证据还显示我父亲为医院垫支自己的个人资金。但市人医却不承认市检察院的调查结果,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依然以”属贪污性质、属受贿性质“的莫须有罪名定性我父亲,开除党籍和公职,迫使我父亲离开心爱的医务工作岗位,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之后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父亲一直上访申诉,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相关部门互相推诿。
    请问各位专业律师:
    贪污就是贪污,受贿就是受贿,何来“贪污性质,受贿性质”?
    如果我父亲真的有所谓的经济问题,为什么检察院反贪局两次调查都证明他无罪,并把案件退回给人民医院?
    为什么清远市直工委在1999年对于我父亲案件的复议直到2009年才给我父亲过目,连原件都不敢交予我们?
     对于此类案件,是否有限制的申诉日期?
     此案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呢?
     谢谢各位律师的帮忙,衷心地感谢大家!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奇冤白头翁(广东-清远)
提问时间:2014-09-16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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