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酒后向丙挑衅,并借酒撒疯动手打丙。丁上前劝解,甲、乙合伙用酒瓶砸丁头部,丁见状不好就跑到街上,
丙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其见义勇为制止犯罪的行为,不但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应该受到赞扬。我是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广军,愿意接受委托为你代理本案,本律师将竭诚为你服务,律师费15000元(含旅差费)。
丙应负刑事责任,应为是互殴,又致人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