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我在2007年11月11日与开发商签订一份房屋购买合同,并同时到公证处公证.按合同规定交付期限应在2008年09月30日前交付使用,由于08年雪灾故在2009年11月交付使用.在法院的调解下赔偿400元不到赔偿责任,在12月办理房产证.但地下杂物间在2010年12月2日前未办理房产证.按合同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的,双方按下列第3项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0.1%作为违约金,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地产权属证书不能按时办理,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请问现在我能不能向开发商索取0.1%违约金.需要注意的事项等.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房奴(江西-抚州)
提问时间:2010-12-02 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