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社保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的问题
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鉴于您所陈述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和未缴纳保险的,您是可以解除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鉴于上述规定,您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您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再次,对于用人单位之前没有成立,那么补缴社会保险的可能性很少,但是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2013年9月至11月给予相应的补偿。
最后,对于拖欠您的工资问题,您可以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时一并提出。
提起劳动仲裁,您需要准备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例如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条等,然后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将上述请求列明,然后附上证据材料,提交给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满意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谢谢!
被迫离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社保可以要求补缴。
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或不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出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所以你可以提起仲裁,要求也是合法的.
单位没有营业执照不影响单位承担责任. 可以要求单位对你3个月的社保损失进行补偿.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首先,你可以以没有为你办理养老保险解除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关键是必须提前一个月。如果你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仲裁委不会支持。
其次,2013年12月之前的由于公司没有用工资格,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另外,养老保险是不能跨年补缴的,你只能要求补偿。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未到之处可以补充询问
没有交社保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或者以现金补偿。
拖欠工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同时可以加要拖欠部分25%的赔偿金。
因为这个辞职的话还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在该单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 我的补充: 2014-09-01 20:05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你可以以没有为你办理养老保险解除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关键是必须提前一个月。如果你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仲裁委不会支持。
在杭州单以没有办理养老保险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很有可能不会支持的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对于你分析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及第四十六和第四十七条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偿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得到支持的,看来你对该法了解的较为清楚,不过希望你再结合一下司法解释,在庭审中,你自己就能够将这场官司进行下去的;
2、对于你所说的,适用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适用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对于你所说的社会保险的问题,要求单位为你补缴,如果不能补缴的,要求单位予以赔偿损失;
而你所说单位从2013年12月才办理营业执照,并不影响为你们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真不能补缴,那么应当为你们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单位造成你们损失的应当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4、申请仲裁的理由当中,应当要求单位一并将拖欠你的7月和8月的工资一并支付。
建议你在这样的时候采用书面的形式将你准备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和赔偿你的项目及金额书写下来,然后找单位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处理能够有结果,并且能够获得差不多的金额,你就可以不用申请劳动仲裁这样麻烦了,如果打不成协议,你再申请劳动仲裁也不迟。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
1、会支持你的,必须给一个月的工资补偿;2、没有缴纳社保,不归仲裁院管辖,属于行政事项,你只能向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劳动监察对单位进行处罚,要求其为你交保。
你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社保应该从你入职的那一天起算
1.仲裁院依法应支持;
2.你们的劳动关系从用人单位办下营业执照起建立,虽然这并不合理,但现在仲裁院一般都这么认定。所以,如果申请仲裁,像你这种情况的,仲裁院确实只支持从营业执照办完之日起计算补缴社会保险。所以,仲裁院一般不会支持你的请求。
您好,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于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二)、(三)的规定,且因你工作在6个月以上,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关于你要公司赔偿你2013年9月至11月的社保损失的问题。《劳动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有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条件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向社保机构为你缴纳劳动期间的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你目前是不符合上述赔偿社保损失的条件,因此,要求赔偿社保损失,不会获得支持。
不能要求现金赔偿
1、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和第四十七条为依据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要求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是合法的。仲裁院会支持你的要求的。
2、只能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要求用现金赔偿社保损失,是不会得到仲裁院支持的。
3、如果仲裁院不支持你的合法要求,待作出仲裁决定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更多,请电话联系。祝你顺利!
你说的问题都是你自己的推断,具体情况希望能与律师面谈,申请仲裁是否得到支持不仅要看客观事实,还要看你所提交的证据,证据能够支持你的诉求了,可能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反之即使你很受伤,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或者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依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你好,没有缴纳社保,不归仲裁院管辖,属于行政事项,你只能向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劳动监察对单位进行处罚,要求其为你交保。
可以要求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社保应该从你入职的那一天起算。
1.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所以你的要求会得到支持的。2.因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所以就不能补缴社保了,不过补偿你的经济损失。
针对你的问题回答:
1.会支持。
2.公司是否有营业执照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社保问题是由劳动监察大队处理的,你可以向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劳动监察对单位进行处罚,要求其为你缴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