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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该不该续签合同或是不续签合同该不该有补尝?

该不该续签合同或是不续签合同该不该有补尝? 情况是这样的:我们是区政府招聘的巡防员,工作到今年2010年12月31号就有7年5个月了,我们和区政府的劳动合同也是到12月31号。现在区政府只提前一个月告知我们在没用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不在续签合同,但我有继续签定的意向,我想咨询一下区政府该不该续签合同或是不续签合同该不该有补尝?续签或补尝有什么样的国家条文规定?(因为在我们看来,他们这样做是想逃避以后签订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hh269……(广西-桂林)
提问时间:2010-12-01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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