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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及向法院起诉的注意事项

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及向法院起诉的注意事项 1。我于2008年11月在劳动站立案,2月24日开庭,3月13日结果下来,但劳动 站不予通知我,还让我与公司和解,和解数额与仲裁结果金额一致。在电话里我问结果是否下来了?劳动站以案多为由搪塞,否认。我后于第二天直接到劳动站索要并说要起诉劳动站才把结果从一仲裁员车上拿出判决书给我,请问,是否正常? 
2。劳动站确认我辞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为1640。3元,我申请公司补发我06年6月至07年两年的周六加班费(共计91天,728小时)及25%滞纳金。但劳动站裁定加班工资为5821。3元,且公司已支付2222。2元,所以现在只要补发3599。1元。25%的滞纳金不予支持。我试过网上很多加班费计算方式都算不出那个数额。请问,劳动站的加班费计算方式为何?为什么会算出公司已支付2222。2元?为什么25%的滞纳金又不予支持呢? 
3。辞职时我已怀孕,是否没有结婚证就不予补发孕期工资? 
4。入职四年,公司并未给我购买养老保险,申请补缴,为什么也不予支持呢? 
5。我是否应该向法院起诉?胜算有多大? 
6。我是在深圳宝安区大浪劳动站仲裁的,劳动站很黑,我是否可以一起起诉?能否到市法院起诉? 

急,后天就要去法院起诉了,请求大家帮忙。我想追回我应该有的损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vivian……(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09-03-21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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