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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

可不可以以行政不作为起诉他们

可不可以以行政不作为起诉他们 对他们可不可以以行政不作为进行起诉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事厅在2003年7月16日颁发了一个《关于确定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号为(湘民优发[2003]6号)。《通知》规定,湖南省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分别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社会平均货币工资50%和40%。
但我们益阳市评定有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单位却拒绝执行这个文件规定的标准,原因是这个《通知》同时还规定了一个前提,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民政、财政、人事部门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拟定当地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经各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确定”。所以,益阳市评定有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单位以没有看到益阳市人民政府的批文为由,对这些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拒绝按照这个《通知》规定的标准发放。
如我弟弟高太华是益阳市粮食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被汽车撞成重伤,经市人事局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一等伤残,按照《通知》规定,他每年的护理费应该是上年度社会平均货币工资的40%。可益阳市粮食局不执行这个《通知》规定,其理由是说他们没有看到益阳市人民政府的批文。对益阳市粮食局的行为,我们表示理解。
我们不清楚的是,这个《通知》明确规定,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民政、财政、人事部门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拟定当地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经各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确定”。而益阳市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为什么不按照《通知》要求,拟定出益阳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报益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确定呢?
我们认为,国家给了益阳市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行政的权力,他们就应有责任和义务依法行政,在这里表现出的就是他们必需要按照《通知》要求,拟定出益阳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报益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确定。他们有权力和责任这样行政,而却没有去按照《通知》要求依法行政,这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其直接结果是严重损害了一个特定对象——即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利益
在这里,我们咨询的是:
1、 益阳市民政局、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人事局的行为,是不是行政不作为?
2、 对他们的行政不作为,可不可以起诉他们?通过什么途径或适应什么法律起诉他们?
为此,特地敬请各位法律专家指教。谢谢

咨询人:湖南省益阳市粮食局一等革命伤残人员高太华兄长高雪华

2009年3月20日

通讯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桃花仑路625号益阳市粮食局
邮政编码:413000
电话号码:0737-4221965


(要补充说明的是,我们曾多次找过上述三个单位,也曾为此上访过,但均无结果)。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dw195……(湖南-益阳)
提问时间:2009-03-20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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