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这样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符合相关法规么,
这样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符合相关法规么, 事件及原由:
2002年3月1日,本人任天津市某化妆品公司区域经理(一下简称原告),基本工资3000元/月+提成;任期为一年,4月份市场已启动,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单方要改变销售大纲工作内容,本人认为此举将导致市场无法运作。因本人不同意,4月3日被公司安排人员接收市场, 随后本人即被安排回家听候调查处理,本人即在没辞职也没被辞退的情况下听候调查8个月。期间本人也多次要求公司安排工作(甚至下车间)或解除合同,均以问题未定性为由被回绝。2002年11月因未查出任何问题,公司通知立即上班,并恢复山西经理职务。恢复工作时公司曾承诺按照山西经理工资标准补发工资24000元。并表示当初只有本人讲了实话,其态度之诚恳令人无疑,由于当时已进入销售黄金季节,刻不容缓本人立刻投入市场工作。但随后公司对补发一事开始以各种借口拖延,但从未表示不予支付。由于公司也算是一个较大企业,加之对市场有铺货,对公司日后可能赖帐毫无警惕。2006年11月公司准备将本人调离市场,本人在市场交接完毕无误后,要求公司结清前期所欠工资,公司不允,声称由于人员调动帐目已乱。必须先辞职才能对帐结算,本人难以接受,于2007年2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随后又起诉至法院,在历次庭审中,被告先是辩称本人申诉已过时效,请求法院不予立案均被法院驳回。仲裁庭审时其辨由是认为本人属于停薪留职,但又拿不出任何证据。仲裁调解未成,以本人请求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请求。本人不服上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推翻了自己先前的辨由,改辨由为本人是擅自无故离岗。本人则提供了(1)当初的经理授权书(2)交接市场时双方签订的交接备忘录(3)恢复工作时公司发的上班通知等证据。以证明本人停职是公司行为。指出任何一个公司都不会任由员工无故离岗8个月而不予处理,对此类行为本公司更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对方的辩护理由前后矛盾难圆自说,显然是在抵赖狡辩。而本人所提供的三份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本人被停职调查是公司行为。况且即使本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本人的主张,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之规定。也应由再审被申请人负责举证。但法院最终以没能及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且请求证据不够充分为由不予支持。本人实难成服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合理吗。下一步我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zh-jx2……(天津)
提问时间:2009-03-20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