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书最后仲裁依据
这是可以的
要具体看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如果经仲裁认定的事实是你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上述主体之间的关系,那么是可以适用该条款的。
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上诉
可以作为依据的,不服仲裁,及时向法院起诉。
你好当然看你的,这说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你是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你是用人单位,并且是终审裁决的情况下,你只能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作为依据。对仲裁不服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不服可以上诉。
是因为主体不符吧?能说明具体理由吗?
答:合法。主要经过仲裁,即可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驳回您的仲裁请求,说明仲裁机构认为您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这样的写法从表面看是没有问题的。第二条作为劳动关系仲裁的案由说明,是可以作为仲裁依据的,正象前面所说的。
不过,您仍然可以持有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您的正当权益。并不是裁决驳回申请就没有别的维权手段了。
如果适用条款与认定事实相符,是可以的.若是你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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