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美容服务纠纷
关于美容服务纠纷 在2010年9月4日在被告经营的美容院刷卡消费购买美容套餐后,发现该美容套餐中所列的项目其中二项并没有在被告的消费价目表中列示,被告刻意弄虚作假提高美容套餐的消费项目总额,以原价的2.4折欺骗消费者消费的行为,原告发现后要求被告提供消费发票,被告以美容行业向来都没有发票为由拒绝了原告,在原告强烈要求下,被告终于同意在收据上列示该美容套餐的详细项目资料。
原告在2010年9月7日约晚上11点在被告经营的美容院做完面部和眼部护理后,初发现眼部不适。在2010年9月8日清晨原告右眼已经过敏红肿及眼纹加深伴带有刺痛。被告承诺退回原告余下款,并承诺原告可以每天到被告的美容店免费进行眼部修复护理直至原告右眼恢复为止。还警告原告不能用其他牌子的产品,以免造成退款麻烦;又告诉原告退款需要好几天的时间,要等被告的法律部部门的同事联系原告做一份了解笔录后,款才能退给原告。
原告在2010年9月18日到被告店中问及退款事情,被告店长陈方怡竟谎称原告右眼已恢复故公司不批准此退款申请为由拒绝退款,亦拒绝写证明给原告。实际上原告右眼未恢复好,进行平常的洗脸,清水触碰到右眼皮肤会很刺痛,(在2010年9月23日右眼因刺痛加剧,到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石湾总院眼科就医)。
请问原告能拿回所有的款项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milwan……(广东-佛山)
提问时间:2010-11-27 09:45